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任丘市弘吉智慧泊车有限公司。住所:任丘市会战道创新大厦八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2MA086K5G4N。

法定代表人:刘爱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金金,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田艳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任丘市。

审理经过

申请人任丘市弘吉智慧泊车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田艳超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后,于2021年9月8日发出(2021)冀0982民督236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田艳超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任丘市弘吉智慧泊车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4日申请撤回支付令申请。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二条规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

本院(2021)冀0982民督236号支付令自行失效。

申请费17元,由申请人任丘市弘吉智慧泊车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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