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艳玲,女,汉族,****年**月**日出生,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空港新区通达北路15号丽港新居*-*室居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福平,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南环东路民主舞台小区4号楼*单元4楼西居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鸿,女,汉族,****年**月**日出生,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龙居镇杜甫村居民。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冯新民,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龙居镇杜甫村二组居民。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艳玲因与被上诉人赵福平、杨鸿、冯新民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2020)晋0802民初842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艳玲于2021年7月1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艳玲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王艳玲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