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湖南桂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0005870433240,住所地:湖南省桂东县沤江镇湘赣路18号。负责人:祝胜斌,党委书记。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赟,1979年出生,该公司风险管理部经理,住湖南省桂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焕英,1969年出生,该公司风险管理部经理职干事,住湖南省桂东县。

被告:郭远行,男,1981年出生,汉族,湖南省桂东县人,务农,住桂东县。被告:黄春南,女,1983年出生,汉族,湖南省桂东县人,务农,住桂东县。被告:黄爱和,女,1972年出生,汉族,湖南省桂东县人,务农,住桂东县。

审理经过

原告湖南桂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郭远行、黄春南、黄爱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原告湖南桂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开庭审理前,原告湖南桂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湖南桂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50元,减半收取1775元,由原告湖南桂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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