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葛华众,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云南省安宁市人,住云南省。
被告:卓先文,男,汉族,****年**月**日出生,重庆市潼**人,住重庆市潼**。
被告:陈天真,男,汉族,****年**月**日出生,重庆市潼**人,住重庆市潼**。
被告:重庆宏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沙龙路二段**。
法定代表人:丁航,系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葛华众诉被告卓先文、陈天真、重庆宏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查明
经审查,原告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葛华众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7元,由原告葛华众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