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文书内容

  罪犯贺小龙,男,现在广东省东莞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于2016年12月26日作出(2016)粤7101刑初

13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贺小龙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

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5000元。宣判后,被告人贺小龙不服,提

起上诉,经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二审审理,于2017年3月6日作出(

2017)粤71刑终4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

交付执行。因罪犯贺小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9年

8月2日作出(2019)粤19刑更106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

个月。刑期执行至2030年11月28日止。执行机关广东省东莞监狱于

2021年6月24日以罪犯贺小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建议减

本院查明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并于2021年7月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21年

7月6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

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贺小龙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

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

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在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3月

31日期间,共获得表扬5次,剩余考核分138分。该罪犯已于2019年

2月21日履行财产性判项25000元,财产性判项已履行完毕。以上事实

有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减刑呈批表、提请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

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罪犯贺小龙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符

合可以减刑的条件,监狱报请对该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

该犯属于累犯和毒品再犯,社会危害性大,对其减刑应当依法从严。

5

综合考虑该罪犯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

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

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

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裁

定如下:

对罪犯贺小龙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执行至2030年6月

28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何飞

  审 判 员 叶俏珠

  审 判 员 张 纯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裁判日期  二○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丁翠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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