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翟西雪,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新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成志(系原告儿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新泰市。
被告:上海欧尚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佘广华。
审理经过
原告翟西雪与被告上海欧尚超市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翟西雪以纠纷得到解决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翟西雪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翟西雪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