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何元肖,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门县。
被告:鲍利民,男,****年**月**日出生,汉,住临海市市。
审理经过
原告何元肖与被告鲍利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5月22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被告鲍利民归还原告借款200万元及利息214万元。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8年8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2012年12月24日,被告鲍利民立据向原告借款20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2个月,手续费、利息共计24万元,归还本金时一次性结清。2015年5月24日,被告鲍利民又向原告出具借条1份,该借条载明今日止,尚欠原告本金200万元,利息214万元,本借条仅为原借条的补充。上述借款本息被告至今未付。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鲍利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给原告何元肖借款2000000元及利息214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960元(已减半),由被告鲍利民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