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一审被告):赵秀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 上诉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宋凤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秀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系宋凤玲丈夫。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张艳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河北省石家庄。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士搏,北京卓航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赵秀森、宋凤玲因与被上诉人张艳成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民法院(2020)内0429民初24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赵秀森、宋凤玲于2021年6月22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赵秀森、宋凤玲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赵秀森、宋凤玲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1585元,减半收取5792.5元,由赵秀森、宋凤玲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孟凡林 审 判 员 莲 荣 审 判 员 郭 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苏日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