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珊,女,****年**月**日出生,布依族,住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

被告:周红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

审理经过

原告李珊诉被告周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李珊、被告周红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息共计6384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12月8日,因被告女儿生病向原告借款10000元,原告遂通过微信向被告转账10000元。同时,因原告系做微商的,被告在原告处购买商品尚欠1700元货款未支付,共计欠原告11700元。被告分别于2020年6月15日、2020年9月27日、2021年2月11日还款3000元、2000元、1000元。综上,被告尚欠原告5700元及利息684元未归还。被告承诺2020年春节过完还清归还。但借期届满后,被告未依约偿还,原告多次催收未果。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起诉至法院,请求支持如前诉请。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对原告所述事实及主张的本金及利息均无异议,但现在经济困难,无法清偿。

本院查明

根据原、被告的在庭陈述及提供的证据,本院确认事实如原告所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根据原告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可以证实被告尚欠原告借款与货款共计5700元、利息684元的事实,且被告亦无异议,故对原告主张被告偿还借款本息共计6384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12月23日1823次审判委员会通过)第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周红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李珊借款本息共计638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周红梅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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