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方保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

申请执行人:邵贤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

申请执行人:陈雨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

申请执行人:王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

申请执行人:王朋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组安徽省太和县。

申请执行人:陈志洲,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

申请执行人:陈杨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

申请执行人:高永强,男,1999年12月19日,汉族,住安徽省界首市。

被执行人:安徽顺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翡翠路以西,金炉路以南港澳广场A区办7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3228020306。

法定代表人:王梅顺,总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方保军、邵贤伟、陈雨生、王艳、王朋朋、陈志洲、陈杨奇、高永强与安徽顺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安徽顺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顺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0602元(其中向申请人方保军支付工资及出差补助费2530元、向申请人邵贤伟支付工资及出差补助费2530元、向申请人陈雨生支付工资及出差补助费2708元、向申请人王艳支付工资及出差补助费1921元、向申请人王朋朋支付工资及出差补助费1332元、向申请人陈志洲支付工资及出差补助费2530元、向申请人陈杨奇支付工资及出差补助费3777元、向申请人高永强支付工资及出差补助费3044元,负担案件执行费203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变价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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