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10000786713482M,住所地上海市上海市浦东新区。
负责人:李慧,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明伟,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泽,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律师。被执行人:潘晓庆,女,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被执行人潘晓庆信用卡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0)皖0291民初25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强制执行,立案标的额57516.89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寄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风险提示书,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依法对被执行人的工商登记、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控,除少量存款外,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约谈,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书面向法院提交申请,不要求法院赴异地对被执行人进行实地走访等传统调查,不要求法院冻结、处置被执行人的汽车、不动产及小金额存款账户,同意以终本方式结案。
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综合本案财产查控情况及申请执行人的意愿,本案符合终本条件,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杨俊生
审 判 员 楚会娜
审 判 员 俞泽迪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赵凤林
书 记 员 王四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