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妥某某某,男,东乡族,生于****年**月**日,
被告唐某某,男,东乡族,生于****年**月**日,
审理经过
原告妥某某某与被告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唐某某在2019年承建东乡县大树乡郑家村新农村的项目工程,后经原、被告商议之后,由原告妥某某某给被告唐某某的工地提供砖块、沙子、水泥等并直接运送到工地,被告唐某某按照约定的货物数目、价款及运费等结算费用,并约定在原告妥某某某完工后结算货款。原告妥某某某给被告唐某某工地合计运送了价值9734元的砖、水泥、沙子等。经结算后被告唐某某支付了6000元货款,剩余3734元货款。在原告妥某某某于2021年1月26日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唐某某偿还3734元货款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唐某某欠原告妥某某某货款等3734元,于2021年2月28日前一次性给付原告妥某某某。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妥某某某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自各方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