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仕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肇庆市高新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倩,广东天旗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绮君,广东天旗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叶玉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融安县。

审理经过

原告陈仕伟与被告叶玉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仕伟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倩;被告叶玉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陈仕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退还原告95000元及利息(以95000元为本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起诉之日起算至付清本金时止);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与理由:被告提出向原告购买原告公司的营养品、然后销售(即被告是经销商),被告还忽悠原告说促销方案是将营养品和卡乐星球门票捆绑销售,让原告购买卡乐星球门票。于是原告在2019年12月5日转款50000元、2019年12月6日转款4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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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给被告,让被告代原告购买卡乐星球门票。2019年12月7日,原告将营养品发货给被告,物流显示12月11日到达柳州,物流公司通知被告去领取营养品,但是被告一直都没有去领取营养品,到12月27日营养品被退回广州。被告收取卡乐星球门票的款项后,既不收取营养品、销售营养品,也不退还上述95000元卡乐星球门票款。原告多次催告被告还款,被告一直答应还款,但是到现在都未退还,被告严重失信。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原告依据《合同法》、《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特提起诉讼,望判如请。

被告辩称

被告叶玉华辩称,原告要求被告帮其做活动运营,前期被告团队帮原告做了两三个月的铺垫,最终跟原告确定活动方案。活动方案执行第三天,原告要求被告终止,不再执行,当时所有的卡乐星球门票购买时被告已经说好是活动赠送,三天后活动终止,原告要求被告帮他销售门票,因为所有的门票都已经发到各团队长的手里,当时已经跟各团队长确认活动开始,所以现在又去收赠送的门票是收不回来的,所以责任要原告自己承担。被告曾让人去卡乐星球主题乐园门口按成本价出售部分已经回收的门票,但被卡乐星球主题乐园的工作人员没收并处罚款,剩下的门票也因过期而无法再销售。此外,原告曾恐吓、威胁被告及被告家人,故被告也已经通知团队不再为原告销售任何产品。

本院查明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且与本案有关联性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被告及其经营团队为原告策划及执行肽产品的销售,促销该方案为每套产品398元,按原发行的活动海报包含如下内容:1、价值699元的肽产品一套;2、价值110元的卡乐星球门票一张;3、享受3000元红包雨的精彩时刻;4、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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骏E100新能源车的抽奖机会;5、每成功邀约一名客户即可获得110元的卡乐星球门票。原被告双方同意由被告经营团队的团队长在各自的微信群中推销产品,原告于2019年12月5日、2019年12月6日分别向被告汇款50000元及45000元,合计95000元,用于购买促销活动中的卡乐星球门票。后双方因活动进行到何阶段、用何资金购买宝骏E100新能源车意见不合,原告电话及到被告的工作场所通知不再进行产品的销售。现因原告追索95000元的卡乐星球门票购买款项未果,诉至本院,成讼。

另查明,被告在与原告配偶的微信聊天中曾在原告配偶要求其还95000元给原告时回复“好的”、“好的嫂子”。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本案中,原告曾电话及到被告的工作场所通知不再进行产品的销售,被告在答辩时也主张不再为原告销售产品,故双方之间的合同已经解除。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被告主张自己出资30000元,加上原告汇款的95000元共计125000元全部支付给案外人韦文用于购买卡乐星球门票,且已经分发给各团队长,因促销活动取消,线下销售被卡乐星球主题乐园工作人员没收并罚款,其余门票已经无法回收并超过使用期限等等,被告仅提供所谓各团队长在本案起诉后补写的领票回执以及被告于庭后补充提交的案外人韦文认可收到被告125000元购票款的自认书,既未有相关证人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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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证,亦未能提供购票的发票,故被告之主张,本院不予认可。即使原告汇给被告的款项被告真用于购买卡乐星球门票,被告对于促销活动的执行以及卡乐星球门票的管理也负有勤勉义务,应当合理安排推进促销活动的进行,而不应在未销售任何产品的情况下就事先将卡乐星球门票分发,最后导致门票不能合理回收,给原告带来无法挽回的经济损失。此外,被告也曾经向原告的配偶承诺过全额返还95000元,现在又拒绝担责,有违诚信。综上,原告要求被告承担损失,返还95000元及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诉讼请求有理,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叶玉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仕伟返还95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95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8月10日起算至付清本金时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为1087.5元,由被告叶玉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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