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宁夏彭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4252285617522A。

法定代表人:王某1,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2。

委托代理人:王某3。

被执行人:杨某,公民身份号码×××,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

被执行人:任某,公民身份号码×××,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彭阳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宁夏彭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杨某、任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杨某、任某发出执行通知书并责令其报告财产,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以591000元的价格将杨某、任某共同所有的宁夏××县城发字第7762号)变卖成功,该案已到位标的600000元。2021年6月24日通过全国法院“总对总”平台再次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杨某、任某名下无存款、有价证券、工商、保险、不动产、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职权向被执行人杨某、任某发出限制高消费令。2021年7月5日本院在约谈宁夏彭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时,其无法提供执行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