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蒲正华,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叶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云,新疆鼎卓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北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9991000584770868P,住所地新疆北屯市光明路1号(火车站对面)。 负责人:苏建江,单位负责人。 被申请人:荣得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52308705338,住所地新疆北屯市昆仑路馨苑小区23号楼2单元301室。 法定代表人:张邦荣,总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人蒲正华于2021年8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暂停支付被申请人荣得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被申请人北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工程款7800000元,申请人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1233607390136363××××)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蒲正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暂停支付被申请人荣得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北屯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工程款7800000元,暂停支付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李 丽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徐梦姣 书 记 员 王娅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