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南阳市宛城区金华镇杨湾村第一村民小组,住所地:南阳市宛城区金华镇金华街。 负责人:徐志成,住组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哲,河南吾衡律师事务所 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南阳市宛城区金华镇第一中心小学,住所地:南阳市宛城区金华镇金华街。 负责人:徐红涛,任校长。
审理经过
原告南阳市宛城区金华镇杨湾村第一村民小组与被告南阳市宛城区金华镇第一中心小学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后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准予撤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南阳市宛城区金华镇杨湾村第一村民小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75元(已减半收取),由南阳市宛城区金华镇杨湾村第一村民小组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王海燕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李亚瑾 书 记 员 杨 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