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俊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凌源市。

被告:凌源市广益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凌源市红山路西段231号。

法定代表人:刘国军,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王俊珍与被告凌源市广益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诉讼期间,原告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俊珍申请撤诉系对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该行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照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俊珍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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