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包装和食品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小鹏,董事长。
被执行人桦川县金兴米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广武,经理。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黑08民初90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中国包装和食品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桦川县金兴米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桦川县金兴米业有限公司的财产位于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法院辖区,为节约司法资源、提高执行效率,本案由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法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黑08民初90号买
卖合同纠纷一案,由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人员 审判长 吕 明
审判员 张云戈
审判员 刘万里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八月八日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任洪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