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故城县。

被申请人:于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故城县。

审理经过 原告齐某与被告于某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齐某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于某名下银行存款55000元进行冻结或者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齐某以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冻结被申请人于某名下银行存款55000元或者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人员 审判员  袁章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晓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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