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申请执行人:刘晓宇,女,****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

被执行人:郑静雅,女,****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所地无。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晓宇与被执行人郑静雅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晓宇向本院提出书面撤回执行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终结(2021)浙0211执148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吴绍海

审判员纪培福

审判员陆昕予

裁判日期 二o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代书记员王梦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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