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罪犯陈学荣,男,****年**月**日出生于福建省古田县,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武夷山监狱第一监区三分监区服刑。
审理经过
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13日作出(2017)闽0702刑初20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学荣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60000元。扣押在案的被告人陈学荣、陈金凤贩卖毒品非法所得70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10月30日作出(2017)闽07刑终263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7年11月10日交付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执行(刑期自2016年9月15日起至2031年9月14日止)。
本院查明
执行机关福建省武夷山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对罪犯陈学荣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的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并向社会公示,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学荣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服从劳动安排,努力完成劳动定额。罪犯考核期自2017年12月至2020年8月累计获考核积分3032.50分,获5次表扬。罪犯陈学荣于2020年9月24日向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缴交6000元,于本次减刑考核期间向本院缴交42000元。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月考核表,罪犯奖励审批表、原审法院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为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综合其履行财产性判项的情况,适当扣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罪犯陈学荣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
(刑期自2016年9月15日起至2031年1月3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