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杨健,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禹城市。
被执行人:徐秀莉,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禹城市。
审理经过 禹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禹商初字第3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徐秀莉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划拨被执行人徐秀莉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983.99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人员 审判员 关敬征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姚希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