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元立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
被执行人:李士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元立平与被执行人李士民名誉权纠纷一案,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0503民初13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一、被告李士民应当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在安阳日报明显版面刊登向原告元立平道歉的声明;二、驳回原告元立平的其他诉讼请求。”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14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
二、通过实地走访形式对被执行人居住地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
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线索,本案执行到位诉讼费500元,执行费500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益依法受法律保护,但权益的实现取决于客观条件的限制,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李士民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元立平履行判决书规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线索,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