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西宁城西区景印图文设计工作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30104MA754H0H1X,个体工商户,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海晏路6-4室。
经营者:颜红亚,公民身份号码XXX,女,****年**月**日出生,苗族,住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文景街*号2号楼*单元*室。
被告:西安出行宝公共自行车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0357021246XR,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建设路付5号2幢2单元20101室。
法定代表人:王文武,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西宁城西区景印图文设计工作室与被告西安出行宝公共自行车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西宁城西区景印图文设计工作室于2021年9月14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西宁城西区景印图文设计工作室与被告西安出行宝公共自行车有限公司的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西宁城西区景印图文设计工作室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宁城西区景印图文设计工作室撤回对被告西安出行宝公共自行车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7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西宁城西区景印图文设计工作室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