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上海卫海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朱祥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平,上海市光明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上海超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董俊成。
审理经过
原告上海卫海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超现贸易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上海卫海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卫海汽车配件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系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上海卫海汽车配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卫海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