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中国XX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被执行人付某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本院(2020)沪0105民初19501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4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付某向申请执行人中国XX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支付70,758.42元及利息。 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对被执行人付某财产进行了调查并采取了相应的执行措施(详见工作清单): 时间 执行内容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九日 向被执行人付某发送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限期履行义务。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一日 对被执行人付某银行、工商、车辆、证券、房产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查无可供执行财产。 二〇二一年五月六日 对被执行人付某在人民银行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查无可供执行财产。 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 委托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付某户籍地进行调查,查无下落。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九日 决定对被执行人付某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对被执行人付某银行、工商、车辆、证券、房产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查无可供执行财产。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对被执行人付某银行、工商、车辆、证券、房产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查无可供执行财产。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强制解除在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投保保险。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约谈本案申请执行人,告知执行过程及权利,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有关当事人应当履行。权利人申请执行的,应当严格依法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无法提供明确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无执行到位债权,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张青 审判员顾首明 审判员朱佳伟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蔡海默 书记员蔡元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