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异议人(被执行人):肥城市第二人民医院,住所地泰安肥城市边院镇府前街016。

法定代表人:赵西宇,院长。

申请执行人:山东东海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蒙山路38号。

法定代表人:刘德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立刚,山东众城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梅,山东众城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东海融资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海融资公司)与被执行人肥城市第二人民医院(以下简称肥城二院)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肥城二院对本院(2021)鲁7101执恢4号执行裁定冻结其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城市支行(以下简称邮储银行肥城支行)账户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城支行(以下简称工行肥城支行)账户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请求情况 异议人肥城二院称,法院冻结的邮储银行肥城支行账户的资金是专项用于疫情防控的资金,系专款专用,上述账号被冻结无法支付建设发热门诊的工程款,导致工程已停工。工行肥城支行账户系偿还贷款及利息的专用账户,被冻结无法偿还贷款。申请中止对本案的执行,并请求解除对邮储银行肥城支行账户和工行肥城支行账户的冻结,并将冻结款项184994.47元返还给异议人。异议人肥城二院为支持自己的主张提交证据如下:

1.肥城市卫生健康局汇给肥城二院人民币150000.00元的结算账户收款凭证复印件一份。

2.肥城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出示的20210122肥城经开区全员核酸检测经费预算表一张。

3.配备医用防护服等物资经费200000.00元的申请报告一份。

4.边院镇人民政府付给肥城二院200000.00元的往来结算收据一份。

5.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城市支行银行流水账二份。

申请执行人东海融资公司辩称:1.本案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关于中止执行的规定,不应裁定中止执行。2.申请执行人同意解封被执行人在工行肥城支行的账户。对被执行人在邮储银行肥城支行的账户为被执行人的一般结算账户,从2020年12月份至2021年2月份的银行流水账显示该账户并非明确专用于疫情防治的资金,不符合其他不得查封账户的情形,依法不应予以解封。

本院查明 经审查查明,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东海融资公司的恢复执行申请和已生效的济南铁路运输法院(2018)鲁7101民初114号民事判决书,于同年2月1日立案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东海融资公司与被执行人肥城二院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中本院以(2021)鲁7101执恢4号执行裁定书于2021年2月3日冻结肥城二院在邮储银行肥城支行账户中的存款7267590.03元,实际冻结12070.34元,冻结期限自2021年2月3日至2022年2月2日;于2021年2月4日冻结肥城二院在工行肥城支行账户中的存款7267590.03元,实际冻结92055.00元,冻结期限自2021年2月4日至2022年2月3日。

另查明,本院调取的肥城二院在邮储银行肥城支行自2020年12月1日至2021年2月28日期间的银行明细载明:被执行人肥城二院在邮储银行肥城支行账户中存款种类包含保险、公积金、货款等各项款项。

又查明,本院调取的肥城二院在工行肥城支行自2020年2月20日至2021年3月2日期间的银行明细及与工行肥城支行出具的有关材料证明肥城二院在工行肥城支行的账户为贷款专户。

上述事实,由本院(2018)鲁7101民初114号民事判决书、(2021)鲁7101执恢4号执行裁定书、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及邮储银行肥城支行和工行肥城支行提供的账户流水明细和有关材料等为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肥城二院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对被执行人肥城二院名下的邮储银行肥城支行账户进行冻结符合法律规定。从现有证据分析,异议人肥城二院在邮储银行肥城支行账户中的款项的实际使用情况混杂,既包括药款,又包括保险、公积金、货款等其他款项,致使该账户中的存款性质无法界定,故异议人不能证明在上述账户内的存款为“专项资金”性质,属于法院不得冻结的范围。对于被执行人在工行肥城支行的贷款账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银行贷款账户能否冻结的请示报告》2014执他字第8号批复,冻结被执行人贷款账户缺乏法律依据,应中止对被执行人肥城二院在工行肥城支行账户的执行。

综合以上情况,异议人对于邮储银行肥城支行的存款账户的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对异议人关于工行肥城支行的异议请求符合法律规定,该异议理由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1.中止对异议人肥城市第二人民医院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城支行账户的执行。

2.驳回异议人肥城市第二人民医院对冻结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城市支行账户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济南铁路运输中级法院申请复议。审判人员 审判长 江 涛

审判员 姚甲军

审判员 刘树学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淏琳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