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李远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

被申请人:刘易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

被申请人:龙初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李远力与被申请人刘易新、龙初花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作出(2021)湘0725财保3号民事裁定书,将刘易新、龙初花名下的银行存款限额冻结12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予以查封,期限为一年;将登记在李远力名下的湘X小型普通客车(车辆型号:思威牌XX;车辆识别代号:XXX;发动机号:XXXX)一台予以查封,期限为一年。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远力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未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本院应依法解除上述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刘易新、龙初花名下限额冻结的银行存款120000元或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的查封;

二、解除李远力名下的湘X小型普通客车(车辆型号:思威牌XX;车辆识别代号:XXX;发动机号:XXXX)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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