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北京鑫方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海鑫北路9号。 法定代表人:汪焰林,总经理。 被执行人:王心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孟村回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北京鑫方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王心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京0115民初1217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北京鑫方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心玲给付货款15 998元及违约金、公告费260元、案件受理费1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院查明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王心玲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王心玲名下车牌号为×××,因未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经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王心玲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北京鑫方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亦未提供被执行人王心玲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案申请执行人北京鑫方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的货款15 998元及违约金、公告费260元、案件受理费1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受清偿。经合议庭审查核实,被执行人王心玲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北京鑫方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王心玲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王心玲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北京鑫方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北京鑫方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王心玲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马元凯 审 判 员 刘云成 审 判 员 任爱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苏井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