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浩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桐城市。 被执行人:我家驿站(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月季园25号1幢2层628室。 法定代表人:马宁,总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王浩波与被执行人我家驿站(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2021)京0109民初12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王浩波于2021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我家驿站(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给付9.734154万元,负担本案执行费1360元。 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我家驿站(北京)科技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自2021年4月14日开始,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北京法院执行办案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我家驿站(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名下财产信息。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房屋、车辆登记信息;轮候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冻结时间为2021年5月19日。 3.本院2021年5月24日已对被执行人我家驿站(北京)科技有限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4.本院2021年5月24日已将被执行人我家驿站(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5.本院对被执行人在其住所地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6.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将被执行人我家驿站(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其他有效财产线索。本案执行标的9.734154万元未能执行。

本院查明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我家驿站(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周璐璐 审  判  员   李 波 审  判  员   张华强

裁判日期

二○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徐 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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