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道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中铁资源集团商贸有限公司部门经理,住北京市西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荣全怀,北京市摩文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中铁信达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外车站东街9号。 法定代表人:刘晓希,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玉兰,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青,女,该公司员员工。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道友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中铁信达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信达经贸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2 民初34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诉称
张道友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我一审的诉讼请求;中铁信达经贸公司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中铁信达经贸公司与我调入的单位中铁资源集团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资源商贸公司)均是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系统内的全资兄弟单位,该工作调动系两个单位协商一致并经中铁信达经贸公司上级单位审批同意的干部工作调动,而不属于中铁信达经贸公司所认为的“被解聘或自行离职、辞职且调出公司范围以外的”情形。该工作调动不是我自行主观所决定的,而是被动接受《中铁资源集团商贸有限公司商调函》确定的工作调动。依据《北京中铁信达经贸有限公司年度经营管理责任制考核办法》(以下简称《考核办法》)第八条规定,中铁信达经贸公司收取我缴纳的抵押金10 000元,并占用1年之久。依据《考核办法》第八条 “原单位当年考核结果为及格以上的,风险抵押金于次年4月退还本人”,中铁信达经贸公司于2020年4月22 日退还我该抵押金,说明我享有取得2019年全年考核奖金的资格。且中铁信达经贸公司认可其2019年度经营管理责任制考核已经兑现,但未向我发放奖金。中铁资源商贸公司于2020年12月1日发放了2019年度业绩考核奖,考核期为2019年12月16日至12月31日,共计15天,恰恰是中铁信达经贸公司同意调出和中铁资源商贸公司列支的时间,从2019年度讲,缺少了在中铁信达经贸公司工作的期间,证明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系统内部兄弟单位之间干部工作调动中工资、年度考核奖励等的接续,也体现了年度考核干多长时间拿多长时间钱的公平原则。
被上诉人辩称
中铁信达经贸公司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兰张道友的上诉请求。张道友是主动向我公司提出辞职且调出公司的。
一审原告诉称
张道友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中铁信达经贸公司支付张道友2019年考核奖金33 660元;2.案件受理费由中铁信达经贸公司负担。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11月1日,张道友、中铁信达经贸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约定张道友担任管理岗位工作。 中铁信达经贸公司于2015年12月起聘任张道友任其公司广安门宾馆党支部书记及副经理职务,核定其岗位工资2700元、保障工资400元、工龄工资260元、住房补贴80元。 张道友提交2016年4月14日收据,证明其向中铁信达经贸公司交纳了《考核办法》第八条规定的风险抵押金10 000元。2020年4月22日,中铁信达经贸公司退还张道友上述风险抵押金。 张道友提交《关于张道友调出的通知》及《中铁资源集团商贸有限公司商调函》,《关于张道友调出的通知》载明“经研究,北京中铁信达经贸有限公司张道友调出,免去广安门宾馆副经理兼保障部经理职务,到中铁资源集团商贸有限公司另行分配工作,同时解除张道友与北京中铁信达经贸有限公司的劳动合同关系,自****年**月**日出生效。”《中铁资源集团商贸有限公司商调函》系中铁资源商贸公司人力资源部于2019年11月27日向中铁信达经贸公司出具。中铁信达经贸公司对上述证据真实性认可,表示是张道友本人从中铁信达经贸公司离职后入职中铁资源商贸公司,并非中铁信达经贸公司要求其调入。就此,张道友提交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中铁资源集团有限公司、中铁资源商贸公司、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以及中铁信达经贸公司的企业登记信息,证明张道友自中铁信达经贸公司调出,调入系统内部兄弟单位,应被认定为在中铁系统中的工作调动,不属于被解聘、自行离职、辞职行为。中铁信达经贸公司认可企业登记信息的真实性,但不认可证明目的,表示五家公司之间虽然存在投资关系,但均为独立个体,不能以有投资关系为由,就认定张道友是在系统内因公调动。 张道友就其主张的绩效考核奖金提交了以下证据: 银行交易记录,证明2017年至2019年期间中铁信达经贸公司都为张道友发放了考核奖励,2017年6月19日发放30 000元、2017年12月25日发放12 500元、2018年5月24日发放32 589元。中铁信达经贸公司对账户明细的真实性认可,对证明内容不认可,称每年都会对各单位进行考核。各单位经过考核之后,获得受奖励的资格。对考核团队进行奖励,再由团队将相应的奖金发给个人。 《关于公布2019年度管理责任制考核结果的通知》,证明2020年3月9日中铁信达经贸公司作出2019年考核结果通知,其中广安门宾馆完成2019年各项考核指标,完成率112.2%,中铁信达经贸公司应当就此向张道友支付2019年的考核奖金33 660元。中铁信达经贸公司认可证据的真实性,表示此证明仅表明广安门宾馆在2019年的考核中结果优异,该部门可以按照规定享受考核奖励,但由于张道友已在考核期内以个人原因与中铁信达经贸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所以其个人已不再属于2019年年度考核的主体,无权主张相应的奖励。 《工作调动申请》及《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清算通知单》,证明两份材料中均无被解聘或自行离职、辞职情形。2019年11月30日的《工作调动申请》中张道友以个人身体及家庭原因,提出工作调动。《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清算通知单》记载清算原因为调出,自****年**月**日出生效。中铁信达经贸公司认可证据的真实性,称能证明是张道友本人因为实际困难而提出的辞职。同时,中铁信达经贸公司补充提交其存档的《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载明由于张道友个人申请调出,于2019年12月13日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中铁信达经贸公司提交总经理办公会议纪要、总经理办公会议具体内容及参会人员签字、中铁信达经贸公司职工代表大会的会议秩序、2017年中铁信达经贸公司职工代表大会签到名册,证明《管理文件》是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合法有效。张道友时任职工代表团团长对考核内容完全知悉无反对意见。张道友对职代会代表团签到名册真实性认可,其余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 中铁信达经贸公司提交关于印发《考核办法》的通知,证明张道友知晓《考核办法》。《考核办法》第四章“考核兑现及奖罚”第八条2.考核年度内管理团队成员调整变动的考核兑现:“……管理团队成员被解聘或自行离职、辞职且调出公司范围以外的,一个月内退还本人缴纳的风险抵押金本金,不再参与公司对经营单位年度经营管理责任制考核……”。张道友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不认可中铁信达经贸公司证明目的。 中铁信达经贸公司提交2020年9月14日人力资源部出具的证明,写明人力资源部在张道友离职时再次提醒没有考核资格,无考核兑现奖。张道友对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目的,均不认可。 张道友曾以中铁信达经贸公司为被申请人申请劳动仲裁,主张中铁信达经贸公司支付张道友2019年度考核兑现奖33 660元。2020年10月20日,北京市西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京西劳人仲字[2020]第3829号裁决书,裁决驳回张道友的申请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根据双方确认的《考核办法》中明确约定“管理团队成员被解聘或自行离职、辞职且调出公司范围以外的,不再参与公司对经营单位年度经营管理责任制考核”,结合张道友自行书写的调动申请,明确表述是因个人及家庭等原因提出调动,名为调动,实际上是与中铁信达经贸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入职新的用人单位。另外,《考核办法》中调出公司范围以外指的是调出中铁信达经贸公司以外,张道友调入的中铁资源商贸公司虽与中铁信达经贸公司系关联企业,但是独立承担责任的民事主体,张道友亦表示已与中铁信达经贸公司解除了劳动合同。因此,张道友的情形符合《考核办法》中所规定的情形。张道友知悉上述规定且并无异议,于2019年11月30日书写辞职申请,于2019年12月13日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在其离职后不再享有参与当年考核及领取考核奖金的资格。对张道友主张中铁信达经贸公司支付2019年绩效考核奖金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判决:驳回张道友的诉讼请求。 二审中,张道友提交以下证据: 1.《关于修订〈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员工调入调出管理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员工调入调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调出人员审批表,证明调动、调出、辞职各自含义不同,不是同一行为,张道友的工作调动、调出不是“被解聘或自行离职、辞职且调出公司范围以外的”情形;调出人员审批表是按照《管理办法》出具的文件。中铁信达经贸公司对《通知》及《管理办法》的真实性、证明目的均不认可,称《管理办法》是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制定的,对其公司不适用;认可调出人员审批表的真实性,不认可证明目的,称张道友因个人原因申请调动,而非工作原因或系统内部安排的调动,符合中铁信达经贸公司的规定,是辞职调出。 2.中铁资源商贸公司2019年度业绩考核奖励明细表、张道友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交易明细清单,证明中铁资源商贸公司发放其2019年12月16日至12月31日的2019年度考核奖,体现了系统内年度考核工作多长时间拿多长时间钱,同工同酬的公平原则,中铁信达经贸公司理应按照该原则支付其2019年考核奖。中铁信达经贸公司认可真实性,不认可证明目的,称与其公司无关。 3.中铁资源商贸公司关于聘任张道友职务的通知,证明中铁资源商贸公司是按照中铁信达经贸公司关于张道友调出的通知要求,为张道友另行分配了工作。中铁信达经贸公司认可真实性,不认可证明目的,称《中铁资源集团商贸有限公司商调函》中明确载明,张道友是因个人原因调动。 4.《现代劳动关系辞典》第750页复印件及《现代汉语词典》第五版第349页复印件 ,证明自动离职、辞职、汉语中顿号的含义,以及张道友调动、调出不属于自行离职、辞职。中铁信达经贸公司认可真实性,不认可证明目的,称张道友是因个人原因辞职。 二审中,张道友称,其因中铁资源商贸公司要求调入该公司工作,而非因其个人原因,其在《工作调动申请》中书写的以个人及家庭原因,是出于礼貌带有感情色彩的内容,不是其工作调动的真正原因。中铁信达经贸公司不予认可。 另查,《中铁资源集团商贸有限公司商调函》中载明,“张道友同志要求调入我单位工作的问题,……”。
本院查明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相关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中,张道友主张其不属于《考核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情形,要求中铁信达经贸公司支付2019年度考核奖金;中铁信达经贸公司主张张道友因个人原因辞职,依据《考核办法》第八条规定,没有参与2019年度经营管理责任制考核的资格,不同意支付该考核奖金。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张道友是否享有参与中铁信达经贸公司2019年度经营管理责任制考核的资格。 《考核办法》第八条规定,管理团队成员被解聘或自行离职、辞职且调出公司范围以外的,不再参与公司对经营单位年度经营管理责任制考核。张道友上诉称《工作调动申请》中书写的以个人及家庭原因,不是其工作调动的真正原因,主张其系因中铁资源商贸公司要求从中铁信达经贸公司调入,不属于《考核办法》规定的情形,但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且《工作调动申请》《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中均载明,张道友因个人原因提出工作调动,《中铁资源集团商贸有限公司商调函》中亦载明,张道友要求调入中铁资源商贸公司,故本院对张道友该主张不予采纳。 根据查明的事实,张道友因个人及家庭原因申请要求工作调动,并因此于2019年12月13日与中铁信达经贸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后入职中铁信达经贸公司及中铁六局集团有限公司以外的中铁资源商贸公司工作。一审法院综合在案证据,采纳中铁信达经贸公司的主张,认定张道友不享有参与中铁信达经贸公司2019年经营管理责任制考核及领取考核奖金的资格,并驳回张道友要求中铁信达经贸公司支付2019年考核奖金的请求,并无不当。张道友坚持上诉主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张道友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张道友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张春燕 审 判 员 管元梓 审 判 员 张 洁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 官 助 理 董和平 书 记 员 陈丹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