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杨坤,男,1967年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东港市。
原告:孙家金,男,1987年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东港市。
原告:郑传业,男,1964年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东港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家金,即原告孙家金。
被告:赵敏,男,1965年出生,汉族,农民,现住东港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坤、孙家金、郑传业与被告赵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撤回起诉,系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坤、孙家金、郑传业撤回对被告赵敏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50元,原告预交,由原告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