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关向群,男,****年**月**日出生,满族,吉林市经开区怡泉池大众洗浴工人,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关敬博,男,****年**月**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涛,男,****年**月**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

审理经过

上诉人关向群因与被上诉人关敬博、王涛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2021)吉0202民初11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诉称

关向群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驳回关敬博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采信错误。2019年,关敬博承包关向群的浴池装修工程,在工程未完工的情况下,因疫情搁置。2020年5月,关敬博多次找关向群索要工程款,关向群为其出具了欠条,承诺再给付其六万五千元尾款,前提是关敬博需将工程收尾,并完成质保义务。关敬博提交的证人证言证实,其多项工程内容尚未完成。关向群提交的证据证明,已完成的部分也出现多处质量问题。本案不应是追索劳动报酬纠纷,而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关向群给付关敬博的款项性质为工程款。虽然关向群为关敬博出具了欠条,但一审判决未查明欠条出具的事实依据,关敬博有将工程完工并保证工程质量的先履行义务,在其未履行义务的情况下,即使关向群为其出具欠条,也没有付款的事实基础。一审判决依据欠条给付关敬博款项错误。给付工程款与完成工程及履行维修义务均为同一事实、同一法律关系,一审判决要求关向群另案起诉没有法律依据。

被上诉人辩称

关敬博辩称,2020年5月份以后,关向群自行装修,不允许关敬博继续装修。6月份,关向群给关敬博出具欠条,王涛及其父亲王立东在场。同时,关向群在原合同上书写“此合同已作废”字样。一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

王涛辩称,同意关向群的上诉。

一审原告诉称

关敬博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关向群、王涛给付关敬博欠款陆万伍仟元;二、关向群、王涛承担本案诉讼费。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关敬博承包关向群的浴池装修工程,由于2019年底疫情原因,装修搁置。因双方无法就款项支付与装修质量达成统一意见,故2020年5月关向群另行委托他人进行装修。2020年5月6日,关向群向关敬博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本人关向群于2020年5月6日欠关敬博人民币65,000.00元(大写陆万五仟元整),于2020年9月1日前还清以此证明。欠款人:关向群(签名上按手印),担保人:王涛(签名上按手印),2020年5月16日。”欠款至今未给付。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因装修工程产生的纠纷,关敬博主张的依据是2020年5月16日关向群、王涛向其出具的欠条。该欠条约定了欠款金额和还款日期。关向群为欠款人,欠款人所欠金额事实清晰明了。王涛为担保人,借据中未约定保证方式及担保期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结合本案,王涛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期限六个月。另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故关敬博要求判令关向群、王涛赔偿欠款陆万伍仟元诉请,予以支持。对于关向群、王涛要求施工合同后续的维修等问题,关向群、王涛可以另行起诉。综上,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作出判决。

一审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判决:关向群和王涛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支付关敬博65,000元。案件受理费713元,由关向群和王涛共同负担。

本院查明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关向群与关敬博均自认,双方之间是装修关系,故本案案由应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判决确定本案案由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不当,本院予以更正。关向群为关敬博出具欠条的行为,应视为对拖欠关敬博装修款的确认。在该份欠条中已经明确给付期限,该份欠条合法有效,系关向群的真实意思表示,关向群应在约定期限内履行给付义务。关向群主张的关敬博应先完成装修工作以及维修义务,未在该份欠条中约定,一审判决支持关敬博按照关向群出具的欠条主张给付装修款的义务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关向群关于关敬博应先完成装修工作以及维修义务的抗辩观点,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关向群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关向群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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