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西林街165号。
法定代表人:陈位初,院长。
被执行人:刘国洪,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
审理经过
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被执行人刘国洪罚金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2020)川0302刑初266号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交纳罚金2000.00元,退赔杨某某1000.00元。执行过程中,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银行存款、证券等财产,现已羁押。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已将被执行人限制其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