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罪犯刘国通,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吉林省德惠市,高中毕业,现在吉林省宁江监狱服刑。
审理经过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30日作出(2017)吉0104刑初44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国通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40万元,退赔被害人209,439.31元,与他人共同退赔799,542.44元。现刑期至2026年7月30日。
被告辩称
吉林省宁江监狱审核同意后提出减刑意见,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向社会公示,并组成合议庭书面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请求情况
执行机关吉林省宁江监狱认为,罪犯刘国通劳动中积极肯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认真遵守监规,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减刑间隔期内获得表扬4次,剩余考核积分212分,本考核期内交纳罚金12,000元,监狱内月均消费392元,建议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 吉林省赉宁地区人民检察院认为,罪犯刘国通在本次考核评奖周期内能做到认罪悔罪,认真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完成劳动任务。建议人民法院减刑。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刘国通诈骗罪财产性判项超过100万元,刘国通本次只缴纳12,000元,不符合《吉林省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不能认为确有悔改表现,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罪犯刘国通不予减刑。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郑长波 审判员 张晓辉 审判员 任凤丽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韩 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