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国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郑乐。
被执行人杭州佰富勤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清娒。
担保人杭州范家旧城改造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天城路88号杭州皇冠大酒店五楼501-510室,组织机构代码:75951236X。
法定代表人:寿永康。
审理经过
王国强申请执行杭州佰富勤置业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人民币822500.00元,执行费人民币10625.00元。我院于2015年3月26日作出的(2015)杭江商初字第38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国强于2015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杭州范家旧城改造建设有限公司自愿以其名下的车牌号为浙A×××××的车辆为本案执行款项提供物保,因被执行人到期未履行付款义务。我院依法评估拍卖了执行担保人杭州范家旧城改造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车牌号为浙A×××××的车辆,经二拍流拍,保留价为人民币400000元,申请人王国强向我院书面申请以该车辆作价人民币400000元抵偿本案债务,我院予以准许。经我院查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申请人书面向我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院终结(2015)杭江执民字第1095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的执行财产线索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