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唐吉远,男,住陕西省岚皋县。
被告:鸿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驻山东刘岭有限公司三号井项目部。
住所地:枣庄市市中区孟庄镇刘岭铁矿。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唐吉远与被告鸿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驻山东刘岭有限公司三号井项目部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唐吉远未在收到交费短信七日内通过电子诉讼服务平台预交案件受理费或到本院进行线下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唐吉远自动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