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陶良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技术员,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

被告:曹广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住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南海新区。

被告:刘晓宏,女,****年**月**日出生,汉族,退休干部,住黑龙江省孙昊县。

审理经过

原告陶良峰与被告曹广福、刘晓宏借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陶良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曹广福、刘晓宏经本院送达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陶良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二被告返还原告现金10000元。事实及理由:黑龙江省和平糖厂在鸡东甜

菜站和虎林甜菜站最后一年发展甜菜生产,从1998年3月到1999年1月18日收购和运输结束,到2003年6月大部分甜菜款结算才结束,在1999年3月28日刘晓宏会计共收取虎林农民甜菜票子1350000元让陶良峰兑付给农民甜菜款为1050000元,其余300000元农民甜菜票子刘晓宏一直没给结算,而刘晓宏却让曹广福支付93.893吨白糖(折合农民甜菜款380266.65元,有虎林甜菜款财政票子451、454、466、467等8张票子现金),刘晓宏自己收取300000元虎林农民甜菜票子也未给结算,有刘晓宏在1999年1月18日收据作有效证据。陶良峰用虎林费用糖93.893吨为鸡东甜菜站垫付各项费用,有(2019)黑0321民初1670号和1671号、1724号、1329号法院判决书作有效证据,在2000年12月刘晓宏让陶良峰未减库存现金又支付给曹广福虎林的农民甜菜款(380266.65元)的数量收据。属于曹广福和刘晓宏重复收取,刘晓宏共收取的600000元虎林甜菜票据的事实,有鸡东甜菜站收取虎林1996000元费用明细表和虎林收购甜菜站借鸡东县甜菜站财务950000元现金明细表,说明鸡东甜菜站欠虎林农民甜菜款和费用款1046000元的事实存在。故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被告刘晓宏辩称,1.被告刘晓宏诉讼主体不适格,刘晓宏不具备本案被告的法定诉讼主体资格。当年陶良峰、刘晓宏均为阿城糖厂驻鸡东县甜菜站职工(早已破产),陶良峰负责鸡东县甜菜站在虎林市收购点的工作(多个乡镇都有职工负责),被告刘

晓宏是阿城糖厂驻鸡东县甜菜站会计,甜菜站有出纳员,保管员。被告刘晓宏工作职责是开具票据,记账并每个月向上级主管部门(糖厂原料科)报表报账。起诉人陶良峰所述一切行为是履行职务行为(陶良峰所述事实真伪有待考证),与被告个人无任何关系。被告在本案中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2.本案已过诉讼时效,应依法驳回起诉人的起诉请求。本案已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的诉讼时效在诉讼时效内原告并未向被告主张要求。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试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应依法驳回。4.陶良峰最近一年来多次无理取闹起诉刘晓宏,都被贵院公平公正的驳回了。彰显了法律的公正性。陶良峰严重侵犯了刘晓宏的名誉权,给其身体造成伤害,刘晓宏有保留要求他赔礼道歉和赔偿的权利。

被告曹广福未答辩、未举证。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哈尔滨阿城糖厂已于1998年破产。原鸡东县甜菜管理站系原哈尔滨阿城糖厂的派驻机构,曹广福是原鸡东县甜菜站站长,刘晓宏是原鸡东县甜菜站会计。陶良峰是原鸡东县甜菜站工作人员,曾在虎林市负责甜菜的种植与收购。曹广福、刘晓宏与陶良峰的系列往来均发生在原鸡东县甜菜站经营期间。

上述事实,有原告、刘晓宏陈述予以证实。原告提交证据一、证据二、证据三不能证实原告欲证明问题,本院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二被告是否负有返还原告10000元的义务。围绕争议焦点,原告不能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实,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陶良峰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陶良峰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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