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文峰支行,住所地阜阳市颍州区文峰办清河东路5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85182311XL。
负责人:李国栋,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安徽天宽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继刚,安徽天宽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吴飞杨,男,1992年7月1日出,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被告:吴振,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被告:徐西芬,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被告:阜阳市志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颍州区清河办一道河中路166号同运香樟苑1#商住楼1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072379152R。
法定代表人:孟艳,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文峰支行与被告吴飞杨、吴振、徐西芬、阜阳市志伟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文峰支行于2021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中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文峰支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1元,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文峰支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