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葛市支行,住所地长葛市市区建设路8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082671668191A。 法定代表人:韩培,系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黄学工,系该行员工。 被执行人:宋铁群,男,1974年09月20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长葛市。 被执行人:曹海燕,女,1976年02月12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长葛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葛市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宋铁群、曹海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14万元及利息。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本院于2021年1月22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下落不明,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宋铁群、曹海燕仅有零星存款,并告知申请执行人,对此申请执行人不要求法院采取强制措施。 2.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不动产登记中心等发出查询通知进行查核,未查到宋铁群、曹海燕房屋(房产)的相关登记资料。 3.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公安部车辆登记部门等发出查询通知进行查核,被执行人宋铁群、曹海燕名下有车辆登记信息。因暂无车辆线索且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车辆信息,未采取强制措施。 4.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工商总局等发出查询通知进行查核,被执行人宋铁群、曹海燕名下无注册信息。 5.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证卷机构等发出查询通知进行查核,未发现被执行人宋铁群、曹海燕持有股票(股权)。 6.本院又在线下通过对被执行人的房产、住房公积金进行查询,仍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三、通过现场调查、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或了解到被执行人已丧失劳动能力等情况)。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院(2021)豫1082执22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宋铁群、曹海燕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葛市支行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人员

审判长  王红杰 审判员  张建岭 审判员  王国领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赵 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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