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曲红卫。
被执行人曲敬德。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山东铭旸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曲敬华。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曲红卫与被执行人曲敬德、曲敬华婚姻家庭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两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一、被执行人曲敬德、曲敬华各自享有的被继承人曲凤山名下位于青岛市市北区户房屋的十分之一份额归申请人曲红卫所有,抵偿被执行人曲敬德应付曲红卫案款十八万元整。二、双方共同确认,抵偿后剩余案款及利息共计128000元整(含诉讼费),被执行人曲敬德于2021年8月13日之前付清。三、执行费2300元,由曲敬德承担。四、双方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本案被执行人付款后执行完毕”,现该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鲁0203民初382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