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山东省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原告:张洪博,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成华,山东崇诺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俊华,山东崇诺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东营开发区中原圣起起重设备配件经营部,住所地:东城黄河工贸园家美街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502MA3FLPWM2G。
负责人:徐瑞兴,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东营。
审理经过
原告张洪博诉被告东营开发区中原圣起起重设备配件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6月29日诉来本院,于2021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洪博撤诉。
案件受理费1283元,减半收取641.5元,由原告张洪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