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延录,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望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云(原告妹妹),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望奎县。 被告:代井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望奎县。 被告:王英,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望奎县。 被告:代树臣,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望奎县。
审理经过
李延录与代井和、王英、代树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原告李延录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李延录撤诉。 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李延录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宗英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周文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