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高文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
被执行人:温竞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高文东与被执行人温竞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粤0608民初1609号民事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双方确认截止2020年7月29日,被执行人温竞峰欠申请执行人高文东借款本金367520元、利息73504元,分期于每月28日前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高文东。利息以36752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20年8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自2020年8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止每月支付本金7000元,支付利息3000元,自2021年1月起每月支付本金不少于15000元,每月支付利息不少于5000元,并于2023年2月清偿完毕;诉讼费4115元,执行费6410元,由被执行人温竞峰负担。
请求情况
在另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温竞峰银行存款99260.67元,因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需进行分配。在另案诉讼过程中,本院作出(2020)粤0608民初1987号民事裁定,以(2020)粤0608执保420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温竞峰、温新娇所有的位于佛山市高明区[不动产权证号:粤(2017)佛高不动产权第0××1号]。现该财产已在(2021)粤0608执736号案件中进行处置变现,变现所得546364.39元,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将进行分配。本院作出(2020)粤0608执3011号执行决定书,依法将被执行人温竞峰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本院分别在佛山市财产查控网和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发起对被执行人温竞峰的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等财产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温竞峰在查询范围内有除上述财产之外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登记记录。至此,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温竞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执行情况以及征询终本意见,申请执行人无异议。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执行措施,在现阶段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