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董振河,男,1963年1月3日生,汉族,住辉县。
被执行人袁金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辉县。
审理经过
董振河申请执行袁金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董振河依据本院生效的(2020)豫0782民初4847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5月14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限期给付申请人借款50000元及利息,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945元。
执行期间查明,被执行人袁金涛名下有存款。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被执行人袁金涛名下存款以50650元为限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