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南昌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孺子路260号,组织机构代码15837763-3。
法定代表人:刘扬国,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西大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江南路丝塘地段象湖威尼斯花园10栋,组织机构代码67242681-3。
法定代表人:程南平,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西省华茂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铜鼓县永宁镇西湖村,组织机构代码69606526-6。
法定代表人:杨廷光,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南昌市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江西大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西省华茂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有房产可供拍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查封被执行人江西大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西省华茂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铜鼓县商铺,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