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人:赵敏,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
被执行人:上海斐讯数据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思贤路36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7682219885R。
法定代表人:李学敏,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敏与被执行人上海斐讯数据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二次以上的查控;本院依法已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消费令;本院走访被执行人住所地所在社区(或委托被执行人户籍地法院进行线下走访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相关情况或通过生命树系统对被执行人进行了相应调查;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对于未实际控制财产是否查封及对于被执行人银行小金额存款是否扣划本院已征求申请人意见。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只有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本案的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张 雄
审 判 员 陈旭东
审 判 员 梅根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程 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