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兴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平度市。 被告:李珍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平度市。 被告:刘晶,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平度市。
审理经过
原告刘兴辉与被告李珍奎、刘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立案。原告刘兴辉未交纳诉讼费,并于2021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兴辉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兴辉撤回起诉。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陈 雷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徐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