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文书内容 原告:万仕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德鸿,重庆冠凯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朱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 被告:朱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 被告:重庆卡米优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观月大道77号附41号2-2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MA60DNM79W。 法定代表人:朱宇玲,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红。 被告:朱宇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忠县。
审理经过
原告万仕萍与被告朱红、朱亮、重庆卡米优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朱宇玲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2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万仕萍撤诉。 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万仕萍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史建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谭巍巍 书 记 员 李克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