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钟新招,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地冷水江市。
被告:周新平,男,汉族,****年**月**日出生,户籍地冷水江市。
审理经过
原告钟新招与被告周新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钟新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新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钟新招诉称:1998年2月24日,被告周新平以生意周转为由借款50000元,于1998年7月20日还款30000元,至今尚欠20000元。后原告多次催讨未果,遂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周新平偿还原告钟新招借款本金2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周新平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1998年2月24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元,原告以现金方式支付了借款,被告出具了借据,内容为“今借到钟新招人民币伍万元整”,双方未约定还款时间。后被告于1998年7月20日偿还了30000元,并在之前出具的借据上记载“98.7.20还叁万元整”,剩余20000元被告一直未偿还,原告多次催讨未果,遂起诉至法院。
上述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借据、手机短信截图、通话录音等证据在案佐证,并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元,原告以现金方式支付了借款,双方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合同义务。原告已支付了借款,被告只偿还了30000元后,余款未再偿还,已构成违约,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之主张,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限被告周新平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钟新招借款本金2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周新平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